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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 生活輔導組 - 最新公告 | 2026-05-26 | 點閱數: 25
主旨: 函轉教育部轉知有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(下稱國土署)重申有關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(下稱本專案計畫)自 115 年起不再接受無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新案申請,請依說明辦理並向校外租屋學生宣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5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0043419 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國土署 114 年 9 月 5 日公告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:「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,不符合者,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:(一)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,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......」及同點第 2 項規定:「本專案計畫 114 年核定租金補貼,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 115 年度申請案者,得不受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限制。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,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 1 項第 1 款規定。」
三、 上開規定意即自 115 年度起,申請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,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(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),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;若於 114 年度已核定在案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戶,經舊案帶入至 115 年度審查合格者,最長可於同址續領補貼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。
四、 因期末將屆,為利尋覓新學期租屋之學生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,國土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( https://has.nlma.gov.tw/house300e/)建置相關連結,請學校善用各項集會、賃居生座談、校外賃居關懷訪視等場合加強宣導,轉達學生周知,以利租屋學生選擇更安全、有保障之租屋標的之參考。
五、 相關資訊同步公告於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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